1、创新及科技基金在2016年11月设立科技券计划 (英文:Technology Voucher Programme, TVP),当时以先導形式推行,旨在資助中小企使用科技服務和方案,以提高生產力或升級轉型。
2、科技券采用3:1的资助方式,也就是企业自己承担1/4开支,政府资助剩余的3/4开支,即最高为项目提供75%资助补贴!同一个企业最高可获批6个项目,但同一时间只允许进行一个项目,且每个项目应在12个月内完成。每家企业累计资助上限为60万港币!
1)、提供最高$60万资助金额;
2)、按3:1的对等资助原则(政府3:企业1);
3)、单次审批通过款项将一次性发放;
4)、申请次数的上限为6次;
5)、全年任何时间都可接受申请;
最完美的就是提交一个80万支出的科技服务项目,政府资助75%,也就是封顶60万港币,企业自己承担剩余20万港币。同时也可在项目获批后申请首期拨款,最高为项目获批资助额的25%,也就是能先拿到政府60万拨款的25%,即15万港币。在项目完结后再拿到剩余的45万港币。;
①于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法定机构;
②非上市公司;
③非政府资助机构/政府资助机构的附属公司;
④提交时在本港有实质的业务运作(3个月);
⑤香港公司开设银行账户;
注册文件
①商业登记证(BR);
②注册证书(CI);
③周年申报表(NAR1);
实质营运文件
①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发票、收据或购货单;
②最近三个月内的支出证明;
身份证明
代表申请企业签署申请表格的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副本;
①科技顾问服务(选择性委聘)
就科技券项目而言,顾问指向申请者提供外部顾问服务,就项目拟采用的科技服务/方案提出建议的公司/机构;
在提出申请时,有关顾问必须为本地大学或科研机构,或已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在香港登记的公司,以期在为申请者制订科技方案时能适当考虑本地情况;
申请者应载述委聘顾问的预期成果,以及支付予顾问的款项的分项数字,包括人力成本及为推行项目而产生的任何其他相关成本;
②订制设备/ 硬体、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属项目必要组成部分)
购买、租用或订购属项目必要组成部分的订制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
服务供应商应申请者的要求而编写/整合的电脑软件系统,即使涉及标准模组 (不论是否包含度身订制的功能),只要并非在市面一般店铺现成购买到,亦可视为“订制项目”;
③现成设备 / 硬体、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 (属项目必要组成部分;≤ 项目总成本 50%)
购买、租用或订购属项目必要组成部分的现成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
凡可由申请者自行直接在市面一般店铺购买及安装/使用的设备/软件,例如桌上/笔记簿型电脑、打印机、扫描器、服务器、手提电话、平板电脑、办公室套装软件、防毒软件等,均视为“现成项目”;
订购形式的科技服务或方案 (例如云端服务) 的成本,如只在项目期内产生,亦可获得资助,为期最多12个月(不论其他项目成果完成与否);
一般而言,这些现成设备/硬件/软件/服务或方案的成本,不应超逾项目成本的50%,除非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④项目审计(核准资助额>$50,000;费用上限$3,000)
购买、租用或订购属项目必要组成部分的订制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
①网页/网点/应用程序
②ERP企业管理系统
③CRN客户管理系统
④POS零售销售系统
⑤仓存管理系统
⑥人事管理系统
⑦数据库管理
⑧聊天机器
1)如果公司的一个科技项目已经成功申请政府其他资助,则不能再申请TVP科技券;
2)如果公司在香港没有实质性业务或业务大部分在内地或海外,也不能申请TVP科技券;
3)审核期间如果当局需要申请者补充材料,申请者需在一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
4)在项目进行中想要增加项目总成本,创新科技署是不会受理任何修改项目范畴的申请的;
5)聘请服务供应商需要满足资助项目的需求或就该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包括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硬件/软件服务;
6)申请科技券首期拨款需要开立一个全新的公司户口用以项目相关的收入及开支